致各投标人:
本项目招标文件更改如下:
一、 原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34.2条其他13、本次招标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
现修改为: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34.2条其他13、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二、原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项18.1/ 18.2.1投标保证金⑥c.根据闽建筑[2022]4号及明政办发明电[2022]30号文精神,符合要求的省龙头企业及三明市龙头企业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可免缴投标保证金。
现修改为: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项18.1/ 18.2.1投标保证金⑥c./。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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